广东多地发文鼓励企业取得相应资质 最高奖励一千万!
深圳市罗湖区支持建筑类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高品质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区,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以下简称“1+3”)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罗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招才引智、人才扶持、上市融资、产业集聚发展、招商奖励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的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计、监理、勘察、咨询、物业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下简称建筑类企业);
(二)在罗湖区投资实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 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落户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建筑类企业,可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若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建筑类企业达到总部企业标准,可按照总部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鼓励企业取得资质
建筑类企业新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每个资质项奖励500万元;新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每个资质项奖励200万元;新取得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每个资质项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取得多项资质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规范发展
对达到国家标准,上一年度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筑类企业,可按条件给予企业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企业,纳入平台后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再按条件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一次性增长奖励。本项扶持发放至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七条 鼓励企业增长创收
可按条件给予上一年度正常经营的建筑类企业最高100万元增长创收扶持,资金扶持分为基础奖励、增长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对在罗湖区注册满一年的建筑类企业,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的,对该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广东市政金奖”的,对该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对在罗湖区注册满一年的勘察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企业,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金奖”的,对该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对在罗湖区注册满一年的建筑类企业,获得guojia级工法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省部级工法的,奖励企业5万元。
对在罗湖区注册满一年的建筑类企业,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获得guojia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类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对建筑类企业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普利兹克奖、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的行业专家,每引进1名奖励该企业100万元。专家应于2022年1月1日后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资助经费在专家落地后下一个年度拨付。
对建筑类企业引进港澳专业人才在罗湖执业的,予以鼓励。每引进1名拥有港澳建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港澳专业人才且已在省、市主管部门备案,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且仍在岗的,对企业予以3万元/名的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购房扶持
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建筑类企业,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分五年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租房扶持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建筑类企业,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按条件给予租金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团队扶持
对在本区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的建筑类企业,按条件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本项扶持发放至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十四条 企业人才住房扶持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纳入年度《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的,可向杰出人才提供最高150平方米人才安居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各领域“菁英人才”,可根据区住房建设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章 扶持建筑产业科技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5分及以上的,根据建筑面积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标准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装配式建筑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或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的,不予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造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绿色建筑项目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获得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金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成或运行),或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一星级及以上标识,或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标识,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4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
对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其获得评价标识的最高级别给予扶持;对同时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标识和获得国家和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标识的项目,可同时按该两种认证方式给予两种扶持,总扶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同一个评价标识、称号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前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系统,且按照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实施节能改造并通过第三方能效测评单位完成核验测评的节能量核定,核验测评节能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比例)不低于10%,取得《节能改造项目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后运行节能率不低于核验测评节能率80%的,根据项目受益面积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本条投资额以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前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迁入或新注册的企业,也可以指迁入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往后顺延12个月周期或下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九条 对于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违反书面承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不享受本年度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总额控制的方式。如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经审议通过的申报项目不在本年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相关条款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1+3”等政策文件执行。
东莞市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增长的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对东莞稳增长的带动力和贡献度,加快打造“东莞建造”品牌竞争优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全年增速超20%,新增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2—3家。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超1500亿元,力争达到2000亿元,新增建筑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2家以上,新增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0家以上,建筑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龙头骨干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企业技术水平和建造资质明显提高,“东莞建造”的品牌竞争优势显著增强。
二、主要举措
(一)加大优质建筑企业招引力度。依托城市路桥、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类的建设工程项目,积极引导市外优质建筑企业在莞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等系列扶持政策。支持各镇街(园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企业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政策,在用地指标、办公场所补贴、人才落户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大型民营企业结合自身增资扩产、业务发展等需要,引导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市外优质建筑企业来莞设立独立法人机构。(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建筑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全面梳理市内拟提升资质等级建筑企业,由市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点对点”指导帮扶。自2022年起,对在莞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获得水利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落户企业,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水利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鼓励获奖企业长期在莞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打造“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品牌。持续开展“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宣传推广、差异化管理。支持“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抢抓市场机遇加快发展壮大,对2022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建造合同收入”同比增量在1亿元(含)以上,2022年在莞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以东莞税收部门核实的实际入库数为准)500万元(含)以上,且税收同比增长率在5%(含)以上的2022年“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按“建造合同收入”增量不超过0.5%的比例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有企业结合主营业务发展,采取全资设立、参股设立等方式加快组建建筑企业。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获得更高的资质等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强企。支持建筑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市内外政府投资项目后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审批中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其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保持基本一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中支、东莞银保监分局)
(五)加大中小型建筑企业扶持力度。推动高资质大型建筑企业与信用良好的中小型企业加强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对于管道管廊、轨道交通、公路交通、市政路桥、河堤改造、给水排水等线状工程项目,引导建设单位划定一定比例实行联合体方式招投标。合理划分和设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标段,倡导合理设置招标择优条件,鼓励中小型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建设,支持专业分包企业积极承揽分包工程。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施工、货物、服务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发包时适当向中小型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园区)、交投集团、水务集团、东实集团)
(六)支持建筑企业争创guojia级精品工程。市内建设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李春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的,对勘察或设计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市内建筑市场供需对接。由市发展改革局每季度推送市、镇两级政府拟推动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信息,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每季度推送行业内产业新落地项目、增资扩产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有关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及时向项目各属地镇街(园区)推送。各镇街(园区)要靠前服务,在供地阶段主动向落地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推介优质建筑企业,鼓励项目投资方选取优质建筑企业参与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园区))
(八)减轻建筑企业资金负担。推行保险电子保单,允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使用保险电子保单进行投标担保,减轻建筑企业投标保证金负担。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市镇财政、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2022年当年度将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90%,施工合同自签订以来历年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可按照提高后的支付比例补充支付工程进度款。加快工程结算进度,对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过程结算经审核后,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对纳入2022年投资计划的结算项目优先做好结算评审,确保年内支付结算款项到位。倡议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园区)、交投集团、水务集团、东实集团)
(九)实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差异化管理。强化各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要求的建设工地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奖励,并在年度评优给予优先考虑。实行年度评优“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机制,对安全隐患较多,管理混乱的项目或企业加大检查频率,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各镇街(园区))
(十)鼓励建筑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建筑企业经确认后的研发费用支出,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培育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企业建设guojia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按《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建筑企业主导或参与编制国际标准以及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强化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智能感知等数字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全面应用。加快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保障举措
(一)加强企业服务。由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市内优质建筑企业和在莞注册的建筑领域央企、国企子公司进行走访,通过“清单化”、“项目化”方式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及诉求。对信用良好企业的在建、已中标项目实施自律信任管理。加强疫情期间建筑企业在本地工地项目的防疫指导,确保工地施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双统筹。(责任单位: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办公室、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二)优化审批效能。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分工程类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流程优化,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实行项目审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升服务方式,确保项目如期落地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
(三)加强人才引育。鼓励建筑企业与科研院所、大型央企深化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和引进建筑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加大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技术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对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走出去”发展等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大力宣传建筑业发展先进典型,推广精品工程、优质工程、民生工程,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各镇街(园区)、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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