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要求、评估内容、评分及结果判定、评估报告、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
本文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工艺专项的消防安全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B11/T 303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fire safety assessment for workplace
4 基本要求
4.1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遵循合法、全面、准确、高效、经济的原则。
4.2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从业条件和资格,执业范围应与其从业条件、资格和服务内容相符合。
4.3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其他评估人员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具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4.4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结合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片、影像、实物、电子档案等方式留存评估过程的痕迹化资料。
4.5 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因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导致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进行评判。
a)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可依据当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但应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改进建议;
b)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进行改造或装修未重新报验的,应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c)已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物,但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可依据消防设计审核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但应按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改进的建议;
d)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物,应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e)委托单位无法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备案文件的,可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建设时间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4.6 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建筑物,应按照当时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特殊消防设计评估文件、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备案及有关批复文件等进行评估。
4.7 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建议应符合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对文物建筑的“最小干预”原则。
4.8 委托单位应为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真实、全面地提供评估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确定相关人员,配合评估机构开展检查、测试、调查、演练等评估活动。
4.9 消防安全评估工作除应依据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10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保守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 评估程序
5.1 合同签订
5.1.1 评估机构承接评估业务,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
5.1.2 合同中应明确评估范围、评估依据、评估内容、评估期限、评估成果等。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
5.2 成立项目组
5.2.1 评估机构应成立评估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
5.2.2 涉及特殊行业、场所及项目有特殊需求时,宜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5.3 评估准备
5.3.1 应了解委托单位的评估需求、目的和要求。
5.3.2 应与委托单位确定现场评估需要委托单位配合的人员和技术需求。
5.3.3 开展现场评估前应搜集评估需要的资料,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必要时可到项目现场调研。
5.3.4 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编制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人员及分工等。
5.3.5 评估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5.3.6 委托单位应配合提供评估项目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4 现场评估
5.4.1 现场评估前,项目组成员与委托单位人员应共同组织召开评估交底协调会议。
5.4.2 应按照第6章评估方法和抽查原则,对第7章的评估内容开展现场评估,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见附录A。
5.4.3 评估人员应如实填写原始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5.4.4 在评估过程中,委托单位对项目组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已经当场改正的,可不再记入评估记录表。
5.4.5 现场评估后,应召开评估现场情况反馈会议。
5.4.6 委托单位应有专人配合现场评估工作,必要时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可配合设备设施评估测试。
5.4.7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维保方向)证书。
5.5 报告编制
5.5.1 评估机构应根据现场评估反馈会议确认的评估情况和结果,编制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5.5.2 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详见第9章。
5.6 报告审核
5.6.1 评估机构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5.6.1.1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校核,若项目负责人是报告编制人员,校核人员应为项目组其他人员;
5.6.1.2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5.6.1.3 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评估报告内审会,内审会人员应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组成,可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
5.6.2 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5.6.3 评估报告审核、评审应形成记录。
5.7 出具报告
5.7.1 及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5.7.2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成果确认单(参见附录B)。
5.8 建立档案
5.8.1 应按照评估机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完成项目归档。
5.8.2 档案管理要求详见第10章。
6.1 评估方法
6.1.1 根据评估内容的特点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测试两者相结合的方法。现场检查测试包含以下三种形式:
a)人员询问、考核;
b)现场勘测;
c)设施、设备功能检测。
6.1.2 资料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核对下列内容:
a)单位取得的消防法律文书、证照;
b)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c)消防相关规章制度、规程;
d)消防相关记录、档案;
e)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防火检测报告、油烟道清洗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等。
6.1.3 现场检查测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知识、技能测试、考核;
b)对各项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现场查看;
c)查看建筑/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
d)查看建筑防火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
e)查看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配置情况;
f)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
6.2 抽查比例
6.2.1 人员
6.2.1.1 现场询问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掌握情况。
6.2.1.2 现场提问至少2名防火检查人员、2名防火巡查人员,核查防火检查、巡查情况。
6.2.1.3 通过现场提问、实地操作等形式,检查被评估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检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20人;员工总数不足100人的,检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全数检查。
6.2.1.4 提问至少2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检查岗位职责掌握情况。
6.2.1.5 提问微型消防站的站长及至少1名消防员,检查职能职责掌握情况。
6.2.1.6 提问至少2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预案熟悉及参加演练情况。
6.2.1.7 提问至少1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检查是否掌握消防设施操作和应急处置规程情况。
6.2.2 建筑防火
应对评估范围内的每个防火分区全部检查。
6.2.3 消防设施
应对各子项的检查内容进行全数评估,消防设施功能测试不应低于DB11/T 3034中的抽样比例。
7 评估内容
7.1 消防安全管理单项评估
消防安全管理单项的评估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项:
a)消防安全合法性;
b)消防工作组织;
c)消防安全制度;
d)防火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
e)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f)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g)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h)消防控制室管理;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k)专职消防队;
l)志愿消防力量(包括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m)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管理。
7.2 建筑防火单项评估
建筑防火单项的评估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项:
a)消防救援设施;
b)总平面布局;
c)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d)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e)建筑结构耐火;
f)建筑内部装修;
g)建筑构造;
h)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i)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7.3 消防设施单项评估
消防设施单项的评估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项:
a)消防供配电设施;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消防给水设施;
d)消火栓系统;
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f)水喷雾灭火系统;
g)细水雾灭火系统;
h)消防炮灭火系统;
i)泡沫灭火系统;
j)气体灭火系统;
k)干粉灭火系统;
l)防烟系统;
m)排烟系统;
n)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o)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p)消防专用电话;
q)防火分隔设施;
r)消防电梯;
s)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t)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u)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v)灭火器;
w)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7.4 特殊场所设备设施防火评估
7.4.1 变电站设备设施单项评估
变电站设备设施单项的评估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项:
a)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b)排油注氮灭火系统;
c)电缆及电缆敷设;
d)防雷保护。
7.4.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备设施单项评估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备设施单项的评估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项:
a)加油工艺设施;
b)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c)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d)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e)其他评估内容。
7.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备设施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备设施单项的评估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项:
a)设置场所要求;
b)设备设施要求;
c)电气防火要求。
7.4.4 城镇燃气设备设施
城镇燃气设备设施单项的评估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项:
a)燃气输配场站;
b)输气管道及调压设施;
c)燃气应用。
7.4.5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a)充电设施选址;
b)充电系统;
c)供电系统;
d)配套设施。
7.4.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施
a)充电站选址及充电设备布置;
b)充电系统;
c)供配电系统及建筑电气;
d)监控系统。
8 评分及结果判定
8.1 一般规定
8.1.1 以下情况不参与评估结果的判定:
a)消防安全合法性;
b)依据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的评估项。
8.1.2 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且未设置的评估项,该项不得分。
8.1.3 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取以下技术或手段并取得一定成绩,评估时应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单项的加分项,加分项及分值如下(最高加3分):
a)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加1分);
b)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且已在本单位注册从事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加 0.5分);
c)单位聘请消防设施操作员(维保方向)且从事消防设备设施操作的(加0.5分);
d)被评估单位在日常消防管理中采用了相应技防措施(智慧消防、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等)且运行正常的(加 1 分);
e)消防控制室和安防视频监控中心合并设置且能够辅助火警信息早期确认的(加0.5分)。
8.2 直接判定
8.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应的消防安全评估单项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差”:
a)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c)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e)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f)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g)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h)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i)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j)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k)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l)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m)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n)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8.3 评估单项综合判定
8.3.1 评分原则
a)按照附录A、附录C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对评估项采取扣分制方式进行评分;
b)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对应的扣分项扣分,当下级扣分项总分大于上级扣分项时,上级扣分项扣完为止。
8.3.2 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计算如式(1):
……(1)
式中:
M——评估单项综合得分;
Py——评估单项实际得分;
Pz——评估单项应得分(应得分=总分-所有不参与评估结论判定项的分数)。
8.3.3 最终得分
最终得分计算如式(2):
式中:
N——评估单项最终得分;
M——评估单项综合得分;
mi ——第i个加分项。
8.3.4 评估单项结果判定
按照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计算出评估单项最终得分。单项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按照表1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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