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型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2.1.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
公开
(说明: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依据)
四、火灾高危单位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依据《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看台座位数量>2.5万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千个的体育馆;
(三)建筑面积超过2千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床位数>500个的宾馆、饭店,
床位数>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
床位数超过1万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
(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千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
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
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
(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本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
2.省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
3.交易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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