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2021
【4.3.2】下列场所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6 占地面积大于10000㎡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
对于本条第2、5、6、7款的场所,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不宜小于20.0m×20.0m(含路面),且第2、5、6款场所的消防车道应沿其2个长边设置。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2021
【4.3.2】下列场所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6 占地面积大于10000㎡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
对于本条第2、5、6、7款的场所,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不宜小于20.0m×20.0m(含路面),且第2、5、6款场所的消防车道应沿其2个长边设置。
1 筒仓的数量及单仓的容积,应根据用煤的煤种类型、煤质、用煤量及煤储运系统出力等条件确定;宜采用通过式先进先出布置;2 筒仓的排料设备,筒仓排料口的形式、数量、尺寸、漏斗壁倾角和筒仓的高径比等参数,应根据煤种的颗粒组成、流动性和设计的流动形式等条件确定;筒仓下部锥体部分应光滑耐磨,避免有突出或凹陷的部位;必要时可增加耐磨衬板或设置必要的防堵设施;3 设置性能可靠、能连续测量的料位计,并应具有高位、低位和高高位报警装置,高位信号应与进煤带式输送机联锁;5 每个筒仓顶部应设置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如有尾气排出时应引至室外;6 每个筒仓应设置温度、烟气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其显示器应集中设置在控制室;8 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的筒仓,电气设备应选用防爆型;9 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10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筒仓,其漏斗部分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9.2.3】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和煤储运系统建筑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室内外消防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9.4.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区四周,高层厂房和高架仓库四周,可燃液体罐(组)、液化烃罐(组)、液氨罐(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组)四周,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和干煤棚,应沿消防车道边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其他厂房、仓库、煤储运系统建筑可沿消防车道边设置枝状消防给水管道;装置区内沿消防车道及检修道路设置的消防给水管道,应与其四周设置的消防给水管道连通,构成环状管网。
【9.5.5】室内其他冷却、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选用的系统类型应符合表9.5.5的规定。
注:2 煤粉仓周围煤粉泄放区设置的固定消防水炮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宜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储煤库内设置的固定消防水炮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宜小于30L/s,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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